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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民事訴訟法#43273
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 60 萬元,主張乙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 予甲,於票載日期經提示,未獲兌現,基於票款給付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該支票 係為清償某日向甲借貸同額款項而簽發,惟甲迄未將該借款交付乙,故甲不得行使 該票據權利。甲則否認系爭支票係為償還借貸而簽發。試問關於該支票簽發之原因 事實為償還借款及有無交付借款之事實,應由甲或乙負舉證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enny06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