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聲請法院對乙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新臺幣 20 萬 元,已屆約定之清償日猶未償還,並提出借據影本乙紙為證。試問乙收到法院所發 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之 20 日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乙可否 以甲聲請支付命令時所提出之證據係屬偽造為由,對該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