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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特考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_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151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有名畫一幅,委託丙代為出售該畫,並授予代理權於丙。乙的下屬丁 得知乙甚為喜歡該畫,便瞞著乙私下威脅丙,「若不將該畫出售於乙, 即殺害之」。丙受此脅迫心生恐懼,便以甲之名義將該畫出售予乙,並 交付該畫。一年後,丙得知丁已去世,隨即向甲坦承係因受丁之脅迫方 將該畫出售予乙。然此時乙已將該畫售予不知情的戊,並已為交付。試 問,於上開情形中甲未受脅迫,甲可否向戊請求返還該畫?(3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一)甲得撤銷與乙契約之意思表示
1.丙為有權代理
甲授與代理權於丙,依103條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2.脅迫事實之有無,由丙決之
(1)依105條,代理人因受脅迫而影響其意思表示者,其脅迫事實之有無,以代理人決之。
(2)依題示,丙因受丁脅迫而心生畏懼,並以甲之名義出售該畫,是其脅迫事實之有無,以乙決之。
3.甲得依第92條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
(1)依92條,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撤銷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為知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於第93條定有明文。
(2)依題旨,丙於丁死亡後一年內始告知受脅迫一事,惟甲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應為知有撤銷理由時起算一年內,故甲仍得行使撤銷權。
4.綜上,甲得撤銷與乙契約之意思表示。

(二)甲不得請求戊返還該畫
1.依92條II反面解釋,受脅迫而撤銷其意思表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則依題示,甲似得請求善意之戊請求返還該畫。
2.惟,依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之制度,戊得依該規定取得該畫所有權。意即92條II與善意取得制度之衝突。
3.管見認為,基於善意取得為物權編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總則編之普通規定。
4.綜上,戊依801、948善意取得該畫之所有權,甲自不得再依767條請求戊返還。
詳解 提供者:睡神_111高考三等上榜

(一)縱代理人丙代理甲出售名畫予乙,係受第三人丁之脅迫,甲仍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1. 92條1項前段,被脅迫得撤銷意思表示; 92條2項反面解釋,脅迫由第三人所為,不論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均得撤銷; 93條,撤銷應於發現脅迫後1年內為之,但不得經過10年 105條,被脅迫之事實就代理人決之

  2. 本題中代理人丙受脅迫,受脅迫事實之有無就丙決之; 雖脅迫係第三人丁所為,但不論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均不影響甲之撤銷權; 甲於1年後丙坦承始得知受脅迫之事實,尚未罹於除斥期間,甲得撤銷意思表示

(二)縱甲撤銷售畫之意思表示,戊仍得主張善意取得名畫:

  1. 114條,撤銷之意思表示,其效力自始無效,甲乙間法律行為均無效

  2. 乙戊間買賣契約,契約行為有效,但乙未取得畫作所有權,物權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依118條效力未定

  3. 惟前開撤銷之效力是否及於善意第三人戊?

    1. 92條2項反面解釋適用說

    2. 善意取得制度優先適用說

按民法體系,物權編屬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戊得善意取得名畫,取得名畫所有權,甲不得依767條1項前段請求返還所有物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此題要拆成兩個部份討論:

b.第一部分:

(a)甲可否主張其意思表示受脅迫為由,撤銷掉由丙代理甲,與乙訂立的買賣契約,包含物權移轉行為?這就是民法§105之問題。在民法§105當中,雖然甲本身沒有受脅迫,但甲的代理人丙受脅迫,而且確實是丙受脅迫之後,丙才代理甲將該畫出賣予乙。所以次處就有構成意思表示被脅迫之瑕疵

(b)雖然這瑕疵是由第三人所為者,但是民法§92 I但書是刻意排除掉意思表示被脅迫的情形適用;換言之,被第三人所為的脅迫行為,無論相對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表意人通通可以行使撤銷權。所以結論,甲應該可以以當初代理人丙的意思表示被脅迫為由,向乙主張撤銷買賣契約,跟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這部分甲是可以撤銷的。

c.第二部分:

(a)甲撤銷之後,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物權行為歸於無效,乙固然沒有取得該畫的所有權,因此乙再將該畫出售於戊。買賣契約部分,因為負擔行為不以為有處分權為必要,仍為有效。物權行為部分,則因為乙非所有人欠缺所有權,當然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b)但本題當中的戊,如果不知情;第一,戊可以根據民法§801民法§948,主張善意取得畫作的所有權。第二,根據民法§92 II反面解釋,這地方甲應該可以,以意思表示被脅迫撤銷的效力,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c)這就會涉及到哪個規定優先適用的問題?當然照多數學說的通說見解,我們認為戊應該可以優先主張善意取得畫作的所有權。這時候甲當然就喪失所有人的身分,就不能向戊請求該畫。最多僅人向行為人,或行為人的繼承人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z
92
105
118
801+948
767
詳解 提供者:邱曉臘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依據民法105條,代理人意思表示之瑕疵,得撤銷之

詳解 提供者:123

〈一〉甲得要求戊返還畫作

   1. 遭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92條

   2. 是否遭脅迫依丙決之:民法第105條

   3. 甲得撤銷丙的意思表示:民法第103條以本人名義,對本人生效

   4. 第三人脅迫亦可撤銷:民法第92條但書僅規定,第三人詐欺須以相對人知悉為要件,乙與丁亦非締約代理人

   5. 戊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

   6. 甲得請求返還畫作:民法第179條、第767條

〈二〉惟丙逾越除斥期間,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而要求戊返還畫作

   1. 該畫已被乙交付於戊:民法第761條動產以交付為物權成立

   2. 丙逾越除斥期間,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3條脅迫終止一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