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跨國公司,欲就其甫研發出來之技術進行全球布局,乃於優先權期間內,分別 向數個國家提出專利申請,包括美國、歐洲、日本以及我國。當其陸續得到美國、 日本之專利時,在我國之專利申請案卻被核駁。甲極為不滿,認為相同的發明,在 先進國家都可以申請到專利,何以我國專利主管機關卻不准其專利。請依與貿易有 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和巴黎公約的規範,說明我國之作法是否符合國際 規範?(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