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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22633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與鄰居乙素有糾紛,一日雙方吵架後,甲見乙之配偶丙站在家中窗內察看,遂故意拿起石頭朝乙家中窗戶丟擲,該石頭打破乙家中窗戶後, 同時又砸傷丙。丙遂對甲提起傷害罪告訴,檢察官隨後也以甲涉犯傷害罪提起公訴,並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甲上訴至二審法院審理時,乙始向檢察官提起甲毀損家中窗戶之合法告訴,檢察官因而向二審法院表示欲追加起訴甲涉犯毀損罪之部分。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不合法:
(一)、甲所犯毀損罪與傷害罪,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所謂起訴不可分原則。在兩罪間具有單一性,即被告相同,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之情形中,有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又想像競合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的一種。
(三)、然未被起訴之潛在事實,如屬告訴乃論,而未經合法告訴,是否仍有起訴不可分原則適用?實務認為,基於有罪與有罪間始生不可分原則,告訴乃論之罪欠缺合法告訴,訴訟要件欠缺,故無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原則適用;然學說認為,犯罪事實效力與得否實質判決並不相干,該告訴乃論事實仍受起訴效力所及,但因欠缺訴訟要件,法院應為本法第303條第3款不受理判決。本文認為宜採學說見解為妥,潛在部分仍受起訴效力所及。
(四)、又本法於告訴上,其告訴不可分之效力明文規定第239條,即對共犯之一人提出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為對人之效力。然告訴不可分是否在犯罪事實上亦有作用,尤其在想像競合犯之討論上,以本案為例,甲對傷害罪提起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毀損罪,法無明文,學說實務亦有爭議,本文認為應採否定說為妥,因想像競合犯實際上為數罪,而因訴訟經濟等原因而擬制為一罪,就告訴乃論罪而言,提起告訴者本可就犯罪之一部或全部予以選擇,故對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全部。
(五)、綜上,本案因毀損罪已受起訴效力所及,如檢察官再針對該毀損罪以本法第265條「追加起訴」為之,將有重複起訴之問題發生,法院應對該重複起訴諭知本法第303第2款之不受理判決。
(六)、檢察官得以函請併辦之方式,提醒法院注意兩者間具單一性,避免形成漏判或漏未判決之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