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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116161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就債權人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進行拍賣,並酌定保證金為新臺幣 50 萬元,第三人丙以臺灣銀行簽發記載受款人為丙,惟丙未為背書之該支票充當保證金而參與投標,且出價最高,此時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ㅤ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七號
 
按執行法院酌定保證金之目的,在防止應買人於拍定後拒不繳納價金,故保證金應於拍賣前繳納;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照納者,其投標無效。又拍定人不繳納價金,經執行法院再行拍賣所得之利益,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此際,執行法院即以保證金抵償該差額。故強制執行拍賣前,投標人以載有受款人而未經受款人依規定背書之票據為保證金者,於拍定後不繳納價金時,因該票據背書不連續,執行法院即無從主張票據權利而以之抵償再行拍賣費用及價金差額,自與投標人未於拍賣前繳納保證金同,其投標自屬無效。
 
 
  • 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照納者,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