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政府體制的定義 我國為五權分立的民主立憲國家 依政治學者Ranney蘭尼指稱:「民主國家即是多數決、大眾諮商、政治平等、主權在民。」 其民主的特點如下: 1.多數決: 2.大眾諮商 3.政治平等: 4.主權在民 5.尊重少數人 6.責任政治 7.法治政治 8.表示異議與不服務 9.權力更迭 二、責任政治與我國憲法上總統、行政院、立法院之關係 1.總統與立法院之關係 (1)總統由人民選舉而任職,立法院得經1/4提案,經2/3連署2/3投票通過,經公告半年,由上一次中華民國選舉人總數1/2投票,投票人數1/2通過,而罷免。 (2)立法院得因總統違法提出彈核案,需經立法委員提案,經一定人數通過後,由司法院組成大法官會議,審理總統彈核案 2.總統與行政院之關係 3.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
民主政治的特質之一,即為責任政治。責任政治的意義在於,議會或行政機關對其職掌事 項,負有政治上和法律上之責任。 我國憲政體制因具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的色彩,其「責任政治」的表現分析如下: 我國總統及立法院各有職權,均為人民直接選舉所產生,各有固定任期。當總統政策不為 立法院支持時,不必辭職(因總統並不向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也無權要求總統辭職,但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可提出對總統 之「罷免案」;或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對總統之「彈劾案」。以上為總統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責任。 此外,依憲法規定我國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因此,若行政院長的重要政策不為立法院 接受時,固不必辭職(因無辭職之規定),但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 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如再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 長就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換言之,我國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而立法院更需向選民負 責,立法院有「質詢權」、「立法權」、「預算權」及「倒閣權」等。因此,某種程度能 貫徹「責任政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