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預算的法律性質為何?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的預算案,是否可以為增加預算的提 議?何故?若立法院在不增加預算的前提下,僅在「預算科目」間作調整,是否屬 憲法所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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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措施性法律,可以,得加註意見,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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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70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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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院所提的預算案,立法院不可提議增加預算。以避免立法干涉行政,當政策出現問題時無法完全歸咎於行政院,且無法貫徹五權分立之原則的狀況。
若立法院不增加預算,僅在預算科目間作調整,仍有違憲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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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憲法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意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人民之負擔,所以預算的法律性質屬於措施性法律。
(2)不行。第391號解釋中提到,立法院依照憲法63條有審預算案之權,但亦受憲法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
(3)憲法70條指出「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即為只能刪不能加,且是以個別項目單獨去看,所以就算對單獨項目間做額度的增加,就算總額沒變,一樣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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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70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釋字第 391 號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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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性法律;不得為增加預算的提議;基於權力分立的原則;亦不得於預算科目間做調整;恐有違反憲法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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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性法律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