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專門製造家電產品,在採購原料支付貨
款上,為使資金調度更有空間,擬以簽發遠期支票方式,付款給往來廠
商。為此,A 公司在 B 銀行設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簿使用,雙方約
定戶名為 A 公司,印鑑除公司印章及董事長乙之私章外,為避免董事長
乙濫行開立支票,故再加上一位監察人丙之私章,如支票上有任一印章
不符,即應退票。A 公司多年來,即以公司、董事長乙及監察人丙三印
章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給往來廠商。惟 A 公司近日因產品瑕疵,導致
業績一落千丈,進而爆發財務危機,多張支票不獲兌現,長年往來廠商
C 為受害人之一。廠商 C 以執票人地位主張,A 公司董事長乙,依法為
公司代表人,有當然代理公司簽發支票之權,但監察人丙並非當然享有
此代理權,且丙在簽發支票時,未記明係代理 A 公司而發票,故應令監
察人丙負共同發票人之責任。試評析廠商 C 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