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臺灣工作之美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依我國民法所定之方式結婚,自此定居臺 灣,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生前曾將部分財產交由在臺美籍友人丁保管。甲死亡後, 乙、丙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丁交還甲之遺產。試從國際私法之觀點,論述我 國法院關於此涉外事件,應如何適用法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