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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律師#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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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律師#31000
科目: 商事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律師#31000
科目:
商事法
年份:
9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五、甲、乙均為 A 國人,甲向乙承攬施作旅館新建工程,於 A 國簽訂書面契約,並於 該契約書中載明雙方日後關於該承攬契約之紛爭涉訟時,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乙因資金週轉不靈,積欠甲報酬金美金三百萬元;甲將此承攬契約之報酬 金債權讓與給丙,丙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給付該款項。請問,臺北地 方法院應依據何國之法律為準據法,以判定甲對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