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義係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亦即明文於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該規定係為使國家之處罰有度,使人民了解何種行為係為犯罪,何種行為係為法所不容許,同時,亦係為規範國家之刑罰權,使國家之刑罰權不致漫無範圍地擴張,易言之,罪刑法定主義提供國家與人民行為時的準則。以下就罪刑法定主義之下位原則分述論之。
1.習慣法禁止原則:所謂習慣法係指基於一般人反覆實施執行而有法之確信效果之習慣而言,惟習慣法對人民來說不具有明確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對國家而言亦不具明確之刑罰權,故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刑罰權之依據。
2.法不朔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易言之,刑法的效力僅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行為,不得朔及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
3.類推適用禁止原則:指禁止從現有條文擴張類推,藉此擴大刑罰權的範圍,類推適用將導致人民無所適從,也喪失罪刑法定之意義,惟類推適用與解釋之區別在於文義可能之範圍,於範圍內者惟解釋,範圍外則為類推,原則上禁止適用。
4.罪刑明確性原則:包括構成要件明確性與法律效果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