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此為「不告不理」原則。
(二)一事不再理原則:凡案件一經確定判決,即確定效力,為判決之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即不得再予審理,亦不得再上訴。但特定原因,對於確定之判決仍得聲請再審,或提非常上訴。
(三)不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拒絕審判:法官不得藉口法律之不明或不備而拒絕審判。
(四)不得拒絕適用法律,即不得以法律為惡法為藉口而拒絕適用。
(五)審判獨立:乃法官審判條件,不受任何外力(行政機關及上級法院)干涉,而影響其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