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訴願前置主義,原則上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一、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二、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三、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四、第三人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
五、維護公益訴訟,行政訴訟法第9條;
六、選舉罷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條。
1.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2.行政訴訟:
復審程序規定,大都仿訴願法之規定,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再不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3.再審議:
若未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而案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確定後,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認為有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4條所規定十一款情形之一者,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1、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在收到處分書的30天內即可向有管轄的單位提起訴願。
2、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在收到訴願書2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或提起訴願管轄單位在3個月內仍未作決定,或經延長訴願決定期2個月仍未決定,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向原機關提出異議,如仍不服再向原機關提出訴願,再不服就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
人民對於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公務員對於所屬機關之不當或違法之身分或財產上之重大行政處分,得提起複審、行政訴訟;對於工作環境或處置上不當之職務命令,得提起申訴再申訴為限。
復審→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30、44、72)
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若當事人仍不服訴願決定。則可於訴願送達兩個月內提起行政(撤銷)訴訟。
對於公務員所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若該行政處分影嚮該身分、財產權之權益,故影嚮較大,依公務人員服務法,提「復審」 、「行政訴訟」。
反之,若該處分僅為針對工作條件之問題,若不影嚮身分、財產,故不服,得依公務員人員服務法第77條提「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