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借名登記:指依當事人約定,真正權利人將自己才產登記於他人(登記名義人)之名下,但真正權利人享用該不動產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該財產以他方出名登記之契約。
2.法律關係:借名登記契約著重於雙方之信任關係,期契約若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其性質與委任契約相似,類推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
(二)
1.民法759-1: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2.甲乙離婚,若不論其離婚財產分配問題,乙為登記名義人,甲需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為真正權利人,方可要求乙返還A屋。
1.甲乙間為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2.可以依契約約定內容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