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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A.民法概要#78256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參、非選擇題二大題(每大題 10 分) 第一題: 甲乙於民國 99 年辦理結婚登記,嗣後甲經營水產獲利欲購買 A 屋,惟考量名下持有多筆不動產將影 響貸款成數,乃約定將 A 屋登記至乙名下,並以「夫妻贈與」名義為形式上登記事由完成登記。請問: (一)甲乙間關於 A 屋以乙名義登記之約定,應為何種法律關係?甲乙嗣於 106 年 11 月經法院和解 離婚,甲能否主張乙應返還 A 屋?【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hilo Wu

(一)

1.借名登記:指依當事人約定,真正權利人將自己才產登記於他人(登記名義人)之名下,但真正權利人享用該不動產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該財產以他方出名登記之契約。

2.法律關係:借名登記契約著重於雙方之信任關係,期契約若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其性質與委任契約相似,類推適用委任之相關規定。

(二)

1.民法759-1: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2.甲乙離婚,若不論其離婚財產分配問題,乙為登記名義人,甲需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為真正權利人,方可要求乙返還A屋。

詳解 提供者:安安

1.甲乙間為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2.可以依契約約定內容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