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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_新進工員甄試_地政1、2、3:A.民法概要#78256
科目:台糖◆民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若乙已將 A 屋售予丙同時移轉登記予善意之丙,其效力如何?甲有無權利得以主張?【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Shilo Wu

(二)

1.

(1)借名登記屬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之契約,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將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屬於有權處分,並非無權處分。

(2).乙將A屋移轉於丙,屬有權處分,其處分行為有效,甲不得要求丙返還A屋。

(1)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184前段)

(2)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179)

(3)甲為真正權利人,乙之行為侵害其財產權,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A屋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