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政士法第29條第2,3項規定,回答如下:
(一)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之資格
1.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3.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2年以上者。
(二)僱用登記助理員之限制
1.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以2人為限。
2.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
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