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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109650
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保險法第 167 條第 1 項有關處罰之規定如下: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 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 下罰金。」同條復於第 2 項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 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 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請詳述保險法第 167 條第 2 項之立法型態類 型與概念,及其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