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乙共有 A 土地,因協議不成,甲乃對乙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之土地。訴訟中, 兩造經法官勸諭,達成分割方法而和解,並由書記官做成和解筆錄。嗣後甲反悔不 願依和解筆錄協同乙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並再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試問:甲 再行起訴,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