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共同原告甲、乙向管轄法院起訴丙,先位請求丙應返還 A 物予原告甲;如先位請求 無理由,備位請求丙應返還 A 物予原告乙。試問:

⑵如以此種合併為合法,法院認為先位請求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