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將其貨物一批委由 A 海上運送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運送,A 公
司於甲之貨物裝船後,應甲之請求而簽發載貨證券與甲,甲因將該批貨
物出售與乙而將載貨證券背書讓與乙。嗣後,乙簽發之匯票票款無法獲
得兌現,甲因而追蹤至乙之營業處所,要求乙空白背書後交還該紙載貨
證券,甲取得證券後親自提示請求 A 公司交付貨物。然而,甲受領之貨
物種類及數量,與載貨證券上記載不符,因而甲基於載貨證券文義性,
向 A 公司請求交付如證券上記載之貨物。A 公司則主張,載貨證券上之
貨物種類及數量係依甲之通知而記載,如因甲之通知有錯誤,應由甲負損
害賠償責任。試問:甲與 A 公司之主張,孰為合乎法或法理?(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