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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77650
科目:藥事行政與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藥物濫用問題是世界各國重視的問題,合成毒品興起,依照聯合國制定 的 1988 年反毒公約(UN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988)的管理精神,其中先驅化學品 的管理為管制的重要關鍵。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仍遵守聯合國公 約相關規定。請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說明其管理大 要。(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J.Hong

3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