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
醫療法第二十八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以讓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
評鑑主辦與執行單位
1.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政策方向,規範與審核結果。
2.執行單位: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醫策會),自1999年起受到衛福部委託執行醫院評鑑作業,同時負責教學醫院評鑑,病人安全,品質指標等相關業務。
評鑑重點
醫院評鑑: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醫療服務流程,醫院治理與管理,資訊管理與智慧醫療,病人權益與滿意度。
教學醫院評鑑:醫學教育訓練(學生與住院醫師),師資與教育能力,研究與學術發展,臨床訓練場域設計,教學成效與創新教學。
兩者採雙軌並行制度
評鑑分類
醫學評鑑:採合格/不合格制度 (新制,舊制採用優、甲、乙制度)
教學醫院評鑑:醫學中心級教學醫院,區域級教學醫院與地區級教學醫院。
醫院評鑑發展由開始強調結構與設備的合規,到強化功能分級管理(醫學中心,區域,地區),導入品質改善與持續進步,慢慢轉化為減少紙本審查,強調實地訪查與品質成效,導向病人安全文化,資訊安全,病人參與,醫病共享決策等指標,並結合智慧醫療與永續發展(ESG)理念的未來趨勢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