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知同居人或受僱人。
詳解
補充送達
詳解
補充送達與留置送達
詳解
民事訴訟法 §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 139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詳解
送達於受送達人之同居人或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