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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純申論)#13833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王先生因家族問題想申請改姓,依規定有何種情事之一者,方可申請改姓?(25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人之姓名,係對外代表其本人之符號,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又人之姓名與其本身權利義務關係,至為密切,鑒於社會進步,人與人互動交往頻繁,為便於權利義務主體之認定及保障個人姓名權,故規範人民對於姓名之使用及更改有其必要。茲依我國姓名條例相關規定,分述說明如下: (一)王先生因家族問題造成身分變更申請改姓之條件: 依據我國姓名條例第6條相關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者: 非婚生子女之姓名,係從生母之姓而為申請出生登記者,既經生父認領後,當可依法改從生父之姓。 但依新修民法第1059條之1之規定,仍有可從生母姓之例外。 2.被收養者: 依新修民法第1078條之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支姓ˋ。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終止收養關係者: 依民法第1083條之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身父母及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4.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因應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 5.其他依法改姓者: 係指民法親屬篇之規定,應改姓者而言。如:婚生子女之否認,經法院確定判決改從姓者。 6.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二)王先生因家族問題造成身分變更申請改姓之應備證明文件: 依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 1.被認領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 2.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證明文件 3.原住民因改漢姓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4.其他依法改姓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5.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

(以上參考 練實力。劉秀+高點。高上)

詳解 提供者:Kate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事由: 1. 因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或終止收養 2. 音譯過長 3. 原住民家族姓氏誤植 4. 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可以申請冠配偶之姓氏或回復本姓,回覆本姓者,在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詳解 提供者:joyce_liang12
1.因收養或終止收養。 2.因認領或撤銷認領。 3.原住民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而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其他依法改姓。如夫妻之一方冠另一方之姓氏。或另一方回復其原本姓氏。以一次為限。 5.音譯過長。
詳解 提供者:hui8989
一、收養、終止收養、認領、撤銷收養、撤銷認領。 二、原住民取用漢人姓氏,因誤植為改姓。 三、譯音過長。 夫妻之一方,得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撤冠夫姓,但於同一婚姻內,以一次為限。
詳解 提供者:joyce_liang12
音譯過長 台灣原住民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而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被認領,撤銷認領 被收養,終止收養 其他依法改姓
詳解 提供者:Polly_Li0619
1.原住民原譯錯誤或不正確 2.認領 3.收養或終止收養 4.父母離婚
詳解 提供者:2合之子
請問前言一定要寫那麼多嗎?不知道拿25分的人都如何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