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I 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II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 據實說明 符合簡易人壽保險,保險人可同意保險之
違反義務,保險人在一個月內得知違反保險內容,得要求終止契約
若 被保險人違反義務、隱藏事實並非關係本保險,仍可投保
念及初見 雪深驚鴻來
梅花相似 一剎流雲散
天風浩然 卻情何來哉
如何意會言傳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