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題
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同條第 2 項規定:「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民眾甲向其居住地之社會救助地方主管機關(乙機關)申請低收入戶證明,乙機關審查後認定甲符合規定,爰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依上開情境及行政程序法規定,甲領有之低收入戶證明為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是否僅對甲與乙機關發生拘束效果?社會救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規定之補助業務時,是否亦受此處分之拘束?請簡要說明之。(10 分)
這一題是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效力」+「拘束力及第三人效力」的觀念題,配分 10 分,重點在觀念是否正確、說理是否清楚,不需要寫太長。
我會先給你標準考試版答案,再用白話幫你理解,讓你以後同類題目都會寫。
甲所領有之低收入戶證明,並非僅對甲與乙機關發生拘束效果;
社會救助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補助業務時,原則上亦受該行政處分之拘束。
乙機關依職權審查後,認定甲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並核發證明,
係對特定人(甲)就其法律上地位所為之具體行政處分,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之一般原則,有效存在之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前,對所有行政機關均具有拘束力,以維持行政法秩序之安定性與一致性。
因此,該低收入戶證明不僅拘束甲與乙機關,亦拘束其他依法須以該身分為前提而辦理業務之行政機關。
社會救助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業務時,
係以「是否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作為補助之前提要件。
既然甲已依法取得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在該處分未被撤銷或廢止前,
中央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受該處分拘束,據以辦理補助,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低收入戶證明屬行政處分」
✔「有效行政處分對所有行政機關均有拘束力」
✔「中央主管機關原則上不得否定地方機關之有效處分」
乙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屬行政處分,其效力並非僅及於甲與乙機關。依行政程序法之法秩序安定原則,有效之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或廢止前,對其他行政機關亦具拘束力,故社會救助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補助業務時,原則上亦應受該處分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