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說明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訂定程序為何?行政命令的立法審查程序為何? 此外,海基會與海協會所簽訂之各項協議,是否必須送立法院審查?如是,其審 查程序為何?
(一)
(二)
(三) 所謂的兩岸法?(吳庚老師的看法):兩岸法指台灣海峽兩岸政府或其委託之非政府組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交流協會)所簽訂具有法規效力之書面協議而言,不包括兩岸政府依各自法律所發布之規定(例如:我國政府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訂定之規章,仍屬國內之行政命令層次),兩岸法亦有不同之位階:
1. 其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具法律效力者,若與現行法律相牴觸時,則適用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解決,例如:2010年6月27日簽訂之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便是如此,兩岸協議與美日等國與我國簽署之書面協定相似,其地位應屬國際書面協定,ECFA本係國際貿易組織(WTO)架構下之涉外經貿暨租稅協定,但事涉政治敏感,北京政府又拒絕接受任何涉及「國際」之意涵,故其生效程序只能比照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處理。吳庚老師將兩岸法單獨列為法源之一種,因其既非國際法亦非國內法也。
2. 若兩岸協議經行政院核准實施,而未經立法院以讀會程序通過(僅送立法院備查者亦同),其位階與命令相當。(補充:輔仁大學之黃異老師在其所著之「國際法」中,反對此種觀點,認為兩岸之間的任何協議,非經民主國會通過,即不生效力,以免行政權喪權辱國。
3. 又僅由海基會、海協會負責人簽署,而向主管機關(行政院陸委會)報備者(未經行政院陸委會發布實施),只能視為君子協定。至於何種協定須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可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