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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行政管理 / 業務員-人力資源:勞工法令#89760
科目:國營事業◆勞工法令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題目一: 請回答下列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之問題:

申論題內容

(二)勞工遭遇第(一)小題之職業災害時,依勞動基準法,雇主對勞工應盡之補償責 任為何?【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ess Lo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