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普通債權人丙得於107年10月間對甲提起民事訴訟:
查實務見解,破17(應破49於商會和解準用)所謂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係指不許普通債權人單獨另依強執程序開始或繼續執行而言,並非謂債權人就其債權是否存在不可爭訟或取得執行名義,自無礙於再抗告人依票123聲請法院為強執之裁定。本題甲之普通債權人於和解聲請後,和解成立前,仍得對甲提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