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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78560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單親媽媽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現受僱於新北市之某私人企業, 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租屋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每月租金為 9,000 元) ,獨力撫養一位就讀小學一年級之幼子(並未再扶養其他人), 因負欠現金卡、信用卡等債務共計 900,000 元無力償還,乃向最大債權 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協商時,債權人共同提出「債務人每月提出 6,000 元由各債權銀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計清償 150 個月」之協商方案, 惟甲並不接受該方案,協商遂未能成立,甲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 更生。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 權額為 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 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 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 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 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