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單親媽媽甲(戶籍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現受僱於新北市之某私人企業,
月薪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租屋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每月租金為
9,000 元) ,獨力撫養一位就讀小學一年級之幼子(並未再扶養其他人),
因負欠現金卡、信用卡等債務共計 900,000 元無力償還,乃向最大債權
銀行提出協商聲請。協商時,債權人共同提出「債務人每月提出 6,000
元由各債權銀行按債權額比例受償,總計清償 150 個月」之協商方案,
惟甲並不接受該方案,協商遂未能成立,甲乃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
更生。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承上,倘甲於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係列載債權銀行丁之總債
權額為 85,000 元,丁受法院通知後並未於債權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
債權,嗣經法院製作債權表送達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之債權
人後,丁乃以其債權額應係 95,000 元為由,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債權表
提出異議,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