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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審計學#78578
科目:公職◆審計學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當查核報告書中敘明:「列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中,子 公司乙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 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子公司乙公司財 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申論題內容

⑵集團主辦會計師是否為乙公司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2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aney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4-1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第7條之規定,集團主辦會計師應對每一組成個體決定是否為其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如決定為某一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則須參與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達可對集團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之程度。如決定為某一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則須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 故集團主辦會計之不為乙公司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