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4-1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第7條之規定,集團主辦會計師應對每一組成個體決定是否為其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如決定為某一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則須參與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達可對集團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之程度。如決定不為某一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則須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該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 故集團主辦會計之不為乙公司查核人員之工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