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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審計學#78578
科目:公職◆審計學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當查核報告書中敘明:「列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中,子 公司乙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 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子公司乙公司財 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申論題內容

⑷集團會計師於符合那些條件時,始得於查核報告書中提及乙公司查核 人員之查核工作?(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aney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4-1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第23條之規定,集團主辦會計師僅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始得於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1. 集團主辦會計師確定組成個體查核人員已依我國適用之法令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攸關規定查核組成個體財務報表。

2. 組成個體之主辦會計師已對組成個體財務報表出具查核報告,且該報告之用途不受限制。前述財務報表係指依組成個體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所編製者。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4-1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第24條之規定,如組成個體與集團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不同,除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外,集團主辦會計師不應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

1. 組成個體與集團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間對於所有重大項目之衡量、認列、表達及揭露之規定類似。

2. 集團查核團隊無須為組成個體查核人員承擔責任並參與其工作,即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評估財務報導架構轉換調整之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