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第3條之規定,由於關係人間缺乏獨立性,因此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對關係人之關係、交易及餘額之會計處理或揭露訂有特別規範,俾使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其性質及對財務報表之實際或潛在影響。查核人員之責任為執行查核程序,以辨認、評估及因應受查者可能未依該等規範適當處理或揭露關係人之關係、交易或餘額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第4條之規定,由於透過關係人較易進行舞弊,查核人員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之規定評估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子時,應瞭解受查者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第5條之規定,由於查核之先天限制,即使查核人員已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仍可能存有無法偵出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於存在關係人交易之情況下,查核人員偵出重大不實表達之能力受先天限制之潛在影響較大,其原因如下:
1. 管理階層可能未知悉所有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之存在。
2. 關係人之關係可能給予管理階層共謀、隱匿及操縱之更佳機會。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7號「關係人」第6條之規定,由於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可能未揭露,因此查核人員於規劃及執行查核工作時,應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查核人員應依本公報之規定辨認並評估與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並設計查核程序以因應所評估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