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A、B、C、D 四兄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 120 坪之土地一筆,試備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參考法條:祭祀公業條例第 29 條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一)倘 D 於他公同共有人之反對下,仍擅自將該土地中之 80 坪出租於甲堆置貨櫃, 6 年後,公同共有人之一人 A 為取回該地,應如何對 D、甲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