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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第二次司法人員公證人#30994
科目: 商事法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公司」)資深高階經理人 A、B、C、D、E、F、G、H(以下稱「A 等八人」)因在公司策略規劃上與總經理發生嚴重衝突,憤而辭去現職,並向親友募集資金自行創業,成立乙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公司」)。乙公司董事共有九名,除 A 等八人外,另一名董事 I 係某大學電機學院榮譽教授。由於 I 德高望重,A 等八人進一步推選 I 擔任董事長,領導公司發展。近日,甲公司董事會向 I 提出甲、乙兩家公司攜手合作研發的提議。針對此一議案,乙公司擬召集董事會,試討論下列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1. I 認為 A 等八人的立場與個人因素,就此一議案而言,已存在「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的情形,不得加入表決。既然如此,為免徒增大家的困擾,I 考慮不將董事會之召集,通知 A 等八人。請問「不通知 A 等八人」的決定及作法有無或有何適法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