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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A 組(公法):行政法#101201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公司之工廠坐落於 A 直轄市之 B 區,主要經營項目金屬表面處理,每年營業額約一千萬左右。近日該工廠被媒體踢爆偷排廢汙水,市長聞訊後大怒遂派員前往稽查。某日環保局科長帶隊下,並有媒體跟隨,抵達該工廠時,該公司董事長打算開門讓市政府人員進入,但該公司總經理兼廠長認為這個是媒體故意惡搞他們,所以拒絕配合演戲,也不讓市府進入稽查。於該日無法進入查驗後,市府員工無功而返,隨即針對拒絕查核一事依據水汙染防制第二十六條與第五十條裁罰一百萬元新台幣,並立即掛號函送至該公司。並於隔週某日由該市副市長帶隊,在員警陪同,並有多位媒體記者跟隨下,再度至甲公司位於 B 區之工廠稽查,該公司總經理於門口向副市長親自說明該公司並未違法,排放的廢汙水都合於放流水標準,但仍不願意讓市府人員進入。此時副市長指示立即依據水汙染防制第二十六條與第五十條裁罰三百萬元新台幣,並當場送達該公司總經理。於無法進入稽查後,副市長先至其他公司進行稽查並順利結束後,於當日下午再度返抵該公司,並再度受該公司總經理拒絕進入該公司廠區稽查,副市長再度要求依據水汙染防制第二十六條與第五十條立刻裁罰三百萬元新台幣,此時總經理拒絕接受該處罰的公文,認為早上已經被處罰過了。因此,副市長要依據水汙染防制第二十六條與第五十條強制進入該廠區,但遭同仁以無搜索票而阻止。最後,經與該公董事長協調後,市府人員於該廠董事長陪同下在該公司廠區外的放流管,蒐集排放的廢水回去化驗,化驗完成後,發現該工廠所排放的廢水已經違反放流水標準。遂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七條與第四十條裁罰,至於裁罰金額,在市長指示之下,未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罰,而在考量該公司的態度後,由環保局長指示裁罰一千萬台幣,並令其立即停工。於裁罰前該府環保局去函甲公司通知其於文到二週內,針對上述裁罰決定陳述意見。
請問
水汙染防治法
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第 40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第 2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
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 (污) 水處理、排放情形。
二、索取有關資料。
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 (污) 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查證工作時,其涉及軍事秘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
對於前二項查證,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機關與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第 50 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申論題內容

2. 副市長前往稽查,不得其門而入時,要求市府員工應強制進入廠區稽查,請 問是否可行,倘若不能直接破門進入,應該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