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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學士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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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行政法#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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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乙診所(簡稱「乙」)爭取繼續成為健保特約診所(續約),健保署認為其受停業處 分、期間未滿,資格不符予以拒絕,乙不服,經前置程序後欲提起行政訴訟。
2. 請問, 本案應適用何種訴訟種類?
其他申論題
1.某甲打算於彰化縣彰化市區中山路上某號開設普通級電子遊戲場,首先於 107 年 3 月 1 日取得商業登記後,某甲開始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 別證,但由於當時彰化縣長認為縣境內電子遊戲場過於氾濫,遂要求縣政府著手制訂 該縣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研擬較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更為嚴格的條件, 自治條例草案規定電子遊戲場必須距離學校三百公尺遠。於此,甲在申請級別證時縣 府建設處遂要求某甲切結同意倘若申請級別證審核過程中,該自治條例已經通過,則 依據新規定辦理。同時某甲切結申請條件完全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且文 件內容並無造假。並且切結保證彰化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通過會自動搬遷符 合距離的規定,並且若於自治條例生效後三個月內未自行搬遷者則自行終止營業。107 年 6 月 1 日縣政府以彰建東字 10705021 號函通知某甲發給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並 且該函亦載明以下數點:1.彰化縣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業已通過報請核定當 中,經核定後則該電子遊戲場必須於三個月內搬遷;2.不得容留學童於上課期間內進 入該遊戲場;3.倘若學校到店詢問學童狀況,該電子遊戲場必須配合;4.該電子遊戲 場必須於入口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並懸掛營業級別證;5. 不得有涉及賭 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請問該函所載明的上述內容,性質為何?另外三份切 結書性質為何?而新的自治條例通過並且經核定後,縣政府要求某甲搬遷距離學校三 百公尺處,某甲不從,縣府應該如何處理。
#418539
2.某甲於取得級別證後但某甲又因多次多次容留國小學童於上課期間進入,而遭縣政府 依據管理條例第 17 條以及第 29 條規定裁罰二十萬元罰鍰命其限期改善,某甲拒不繳 交罰款,且以為這種狀況無法改善,遂繼續的放任學童進入,縣政府應該如何處理。 而此種狀況遭附近國小學童家長多次檢舉,縣長頗感壓力,遂要求以每次均處以最高 額度罰鍰逼迫其關閉。某甲對縣政府之裁罰處分提起訴願,你如果為某甲的律師怎麼 幫某甲救濟。(10 分)
#418540
二、農民健康保險,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局辦理農保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相對人若有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請敘明法規與法理依據說明之。參考法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 條:「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4 條:「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第一項)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機關代表、農民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組織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第二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第三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1 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內政部,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下:一、專家四人。二、農民代表五人(包括臺灣省及金馬地區三人、直轄市二人)。三、機關代表五人(包括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直轄市政府各一人)。」第 7 條:「本會為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設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第 1 條:「勞動部為辦理勞工保險及其他相關業務,特設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418541
1. 甲診所(簡稱「甲」)因偽造病歷以申報健保給付被查獲,中央健康保險署(簡稱「健 保署」)去函「終止特約」。甲不服,經前置程序後欲提起行政訴訟。請問,本案應 適用何種訴訟種類?
#418542
3. 承第 2 題,若乙擔心訴訟曠日廢時,即使將來勝訴,也將因延誤多時才取得健保特 約,病患流失影響診所經營。乙希望在訴訟勝敗未定的情況下,能先行取得特約資 格,以確保其權利,請問,乙應如何訴求?
#418544
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人就其扶養親屬主張列報之免稅額。
#418545
⑵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所得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公司 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 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申報 之十年盈虧互抵。
#418546
⑶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根據產業創新條例就其應稅年度中之成本費用, 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418547
⑷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變動所得減半課徵。
#418548
二、納稅義務人甲申報 105 年度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行報繳所得稅之結算稅額 若干元,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抽查申報所得稅案件,被要求其應提出 105 年度營 業所得與相關帳簿憑證之資料以協助調查。納稅義務人甲拒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 關提供資料,旋遭稅捐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甲營利事業所得淨利率, 據以調整原申報所得額而命其補繳稅款,並對甲拒絕合作以提供帳簿憑證資料行 為加以裁罰。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主張繳稅雖為國民應盡法律義務,但應由稅 捐稽徵機關盡職而作職權調查,其無庸配合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且稅捐稽徵機關 所要求提供之資料因涉及營業與所得等資料內容,擔心稅捐稽徵機關將其營業與 所得秘密對外洩漏,故而拒絕提供資料應有正當理由,不應命其補繳稅款,更不 應對其裁罰。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418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