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6 有關公務員兼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不得兼任立法委員
(B)公務員不得兼任律師
(C)公務員依法令規定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長
(D)公務員依法令兼職,於離去本職仍得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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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5), C(95), D(175), E(0) #2851298
統計: A(9), B(15), C(95), D(175), E(0) #2851298
詳解 (共 3 筆)
#5657463
(A) 公務員不得兼任立法委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B) 公務員不得兼任律師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本文: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本文: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C) 公務員依法令規定得兼任私立學校董事長
釋字第131號: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
釋字第131號: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
(D)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於離去本職仍得兼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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