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禁止受餽贈財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下級機關公務員僅涉及職務違法時,不得贈送上級機關公務員財物
(B)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C)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機會接受地方政府公務員餽贈
(D)公務員不得利用調查機會接受地方人士的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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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37), C(11), D(7), E(0) #2851299
統計: A(296), B(37), C(11), D(7), E(0) #2851299
詳解 (共 5 筆)
#5674270
請問依廉政倫理第四點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不是有例外情形嗎?為什麼B錯???
不是有例外情形嗎?為什麼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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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195
(A) 下級機關公務員僅涉及職務違法時,不得贈送上級機關公務員財物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饋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饋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B)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饋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饋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C)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機會接受地方政府公務員餽贈
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D) 公務員不得利用調查機會接受地方人士的招待
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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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060
第 17 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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