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1.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是為何者?
(A)地上權
(B)地役權
(C)永佃權
(D)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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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6), B(380), C(126), D(16), E(0) #136417

詳解 (共 5 筆)

#108551

99.2.3公佈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民法§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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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89

地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之土地上能享有之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之有限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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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339
那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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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689
這題舊了,永佃權以改農育權,且依農育權而言,題目中之竹木屬於農育權,而建築物可能為農舍,除非修改題目移除竹木,否則易成為兩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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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61
民法第 850-1 條  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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