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向乙承租房屋,甲拒不交付房租,則乙對甲置於屋內之物有何權利?
(A)抵押權
(B)抵銷權
(C)留置權
(D)提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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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8), B(58), C(8636), D(57), E(0) #136420

詳解 (共 4 筆)

#447457
(A)抵押權: 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之價金受清償之權利
(B)抵銷權:
 抵銷權是指是甲欠乙錢不還,乙就有權利把乙先前欠甲的錢拿來抵債。不過,依民法的精神,必須是給付種類相同、而且相互都要有欠債才行。
(C)留置權: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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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345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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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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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全國法規資料庫–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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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5891
  • (A) 抵押權 → 需有書面契約,對特定財產擁有擔保權利,不符合題意。

  • (B) 抵銷權 → 指雙方債務相互抵銷,不涉及佔有對方物品。

  • (C) 留置權 → ✅ 指債權人因債務未履行,對債務人交付於自己處所的動產,合法留置至債務履行

  • (D) 提存權 → 指債務人將債務交付予法院或第三人,因債權人拒收或不明確而進行交付,與題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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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013

(A) 抵押權:通常設定在不動產。
(B) 抵銷權:指雙方互欠債務時,可以將債務相互抵銷。
(C) 留置權:扣留屬於債務人(房客)的物品作為擔保的權利。
(D) 提存權:是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將給付物交給法院提存所,以解除自己債務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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