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
(B)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
(C)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
(D)甲不論是否善意,一旦支付報酬給丙,即不須再支付報酬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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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4), B(144), C(800), D(432), E(0) #136421
統計: A(2334), B(144), C(800), D(432), E(0) #136421
詳解 (共 10 筆)
#121842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陷井-題目沒說他善意付給丙報酬了
c選項不能選因為條文沒說先通知就要先給報酬
d選項如果改為廣告人善意付給丙,那就不用再給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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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07
民§164白話文如下:
第一項
貼出廣告要人完成某件事並解會給予獎賞的東西就是懸賞廣告。誰把懸賞廣告上要求的事做完,廣告主就要給人家獎賞
第二項
有好幾個人先後分別把事做完時,只有最先完成的人有資格拿獎賞。如果這幾個人是一起完成或者是同時做完的,那就獎賞大家分。
第三項
廣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先付錢給先通知他的人後,前面說的先完成的人拿錢或是大家一起分的情況就不存在。
第四項
如果這個人誤打誤撞運氣好,在不知道有廣告而把事做完的情況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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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67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
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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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551
誰先完成 $$就給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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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099
陷阱題~~~~
民法第164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民法第164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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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08
To:11F
意思就是說,甲不知丙並非最先完成者,只是最先通知者,而給付了報酬,那麼甲的給付義務就因付給丙而消滅了,不需再付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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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548
乙如果都不說他完成了,最好甲會知道@@
而且懸賞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人,根本就都不認識的人
如果乙先完成,他沒有告知甲,最好甲是會憑空算命知道是乙先完成
這個法條好怪!
本人覺得應該讓先通知的人取的報酬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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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28
| 第 164 條 |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 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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