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押權所擔保者僅為原債權,而不包括利息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前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D)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該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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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3137), C(203), D(605), E(1) #136422
統計: A(160), B(3137), C(203), D(605), E(1) #136422
詳解 (共 9 筆)
#109779
民法 第三編 物權 第六章 抵押權
(A)
§861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B)
§862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C)
§863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然孳息。
(D)
§867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
(A)
§861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B)
§862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C)
§863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
然孳息。
(D)
§867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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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33
A有養一隻雞,抵押前下的蛋是A的,抵押給B後,之後下的蛋就是B的。雞是主,蛋是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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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953
D --->抵押權 可以 對抗善意受讓人 , 表示 即使讓與時沒告訴受讓人有抵押權這件事 , 致受讓人不知情 , 抵押權人還是能行使抵押權 , 把抵押物交付拍賣 (善意受讓人挺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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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877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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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000
請問c能舉個例子嗎,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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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978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該抵押權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此為抵押權之追及力,不因不動產讓與他人,使得抵押權失效,未來如果抵押物被拍賣,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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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324
(A)抵押權所擔保者僅為原債權,而不包括利息(X;包括利息)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O)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前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X;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D)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該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X;「得」對抗善意受讓人。補充:亦得對抗惡意受讓人,抵押權不受讓與影響)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O)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
(D)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該抵押權
民法 第 861 條 (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民法 第 862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①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民法 第 863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②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民法 第 867 條 (抵押不動產之讓與及其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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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4958
關於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抵押權所擔保者僅為原債權,而不包括利息❌民法第861條

(B)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民法第8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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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62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從物及從權利) I.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前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民法第863條,應為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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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63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
(D)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該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民法第867條,應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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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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