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6.十八歲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對乙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
(A)直接以訴不合法駁回
(B)通知補正,不補正時,再以訴不合法駁回
(C)直接以訴無理由駁回
(D)通知補正,不補正時,再以訴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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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3799), C(92), D(448), E(0) #136442

詳解 (共 8 筆)

#379035

法院審查是"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審查包括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書狀格式等等,
根本就還不會去看甲乙之間到底發生什麼事,
程序若有問題,就叫"程序上不合法",
若其情形可以補正,就會通知補正,不補正時再以訴不合法駁回,
比如說若是書狀格式不合法定程式,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做修正,
當事人若不修正就會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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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177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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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76
如果以民訴來講,訴訟當事人是以權利能力,不是行為能力,所以只要符合民訴補正之後,就可以參加訴訟。

民訴第40條(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自然人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誤在麻煩指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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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411

刑訴,要透過檢察官偵查起訴,若不合規定,檢察官就直接不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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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925
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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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321
若是形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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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670
為什麼不是A?未成年不是沒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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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08

題目中為何需要補正?要補正什麼?是要補正代理人的同意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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