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規定,行政機關在適用時,有合義務裁量原則之適用?
(A)拋棄紙屑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B)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C)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D)行政機關認再開程序之申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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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75), B(358), C(1150), D(445), E(0) #389897
統計: A(6275), B(358), C(1150), D(445), E(0) #389897
詳解 (共 10 筆)
#543697
裁量--在此題,在法規規定範圍內(1200~6000),行政機關可以依情節輕重選擇罰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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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107
回樓上13F,本題出題沒問題啦~(B)(C)(D)是羈束處分,沒有裁量的空間。
(A)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裁量處分,不得逾越1200~6000的裁量範圍=>合義務性裁量。
(B)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應處1500元罰鍰=>羈束處分,沒有裁量的空間。
(C)不得管收=>羈束處分,沒有裁量的空間。
(D)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羈束處分,沒有裁量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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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08
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裁量逾越),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裁量濫用),即行政機關須為「合義務性」之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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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848
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
(A)拋棄紙屑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合義務裁量
(B)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裁量收縮至零
(C)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決定裁量
(D)行政機關認再開程序之申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決定裁量
(A)拋棄紙屑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合義務裁量
(B)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 →裁量收縮至零
(C)行政執行之義務人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不得管收 →決定裁量
(D)行政機關認再開程序之申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決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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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421
其實不用這麼麻煩去分
A就是1200-6000你要罰多少自己決定(有裁量權)
B處1500就是處1500
C不得(沒有裁量權了)
D應(唯一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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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520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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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281
7F,因為行政機關僅能依其專業,判斷「再開程序之申請」是否有理由,只能做「有理由、無理由」的是、否判斷。至於法律效果,則已經被寫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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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461
真的有ㄟ 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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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廢棄物清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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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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