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法組成之協會,其權限不包括下列何者?
(A)對考績事項提出建議
(B)對退撫事項提出建議
(C)對工作時間提出協商
(D)團體協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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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261), C(1170), D(5287), E(0) #389901
統計: A(744), B(261), C(1170), D(5287), E(0) #389901
詳解 (共 10 筆)
#1475769
可以順便記一下
勞動三權:
1.團結權(結社權)
2.團體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
3.爭議權(又稱罷工權)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有團結權和協商權,但無爭議權,就是公務人員不能罷工,法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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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31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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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51
團體協約權 >>不爽資方條件,勞工可罷工 <<公務員不可罷工
故D為錯。
故D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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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520
第 六 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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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第 三十 條
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參與協商之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均應履行。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我國政府一定承認公務員須與一般勞工一樣享有團體協約權,大多僅象徵性地要求各會員國採取「適合國情」的方式來決定公務員團體協商權之行使方式。因此,公共部門的團體協商權大多視個別國家對於公務員勞雇關係之政策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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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230
協商:服勤時間、辦公環境、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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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40
第 2 條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
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第 3 條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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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259
14F是不是打錯字了..?
(D)公務人員協會法第30條: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締結團體協商權。
應改為↓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30 條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結論:有協商,沒有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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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912
簡單來說就是公務人員工作相關事項是法律訂的,不能用私下的團體協約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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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377
我記得工會法明定公務員不能組工會,所以目前只有公務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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