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大賣場購買丙廠商進口之外國原裝除濕機一台,不久,該除濕機在甲正常使用中,突然自行起火燃燒,導致甲之傢俱燒毀。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就其所生損害,雖不能證明乙或丙有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B)乙縱然證明其就本件除濕機之起火燃燒無過失,仍不得全部免責
(C)丙證明其就本件除濕機之起火燃燒無過失者,即得全部免責
(D)甲證明乙或丙就本件除濕機之起火燃燒有過失者,得請求實際損害額10倍之賠償
統計: A(2942), B(1013), C(206), D(108), E(0) #329366
詳解 (共 10 筆)
|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
(B)錯,乙是經銷商,得依消保法第8條第1項但書規定舉證免責,並不負第7條之無過失責任
(C)錯,丙是進口商,依消保法第9條,負第7條之無過失責任
(D)錯,依消保法第51條,得請求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保護法
| 第 7 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 第 8 條 |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
| 第 9 條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
| 第 51 條 |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 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老師上課的講解)
甲從大賣場中購買一台全新電視,並依據其使用說明書安裝妥當,卻在使用後不久爆炸造成甲眼睛失明。關於其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大賣場承擔一半責任(B)僅由製造商負全責(C)僅由大賣場負全責(D)大賣場與製造商均應負責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2 年 - 092年第二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3182答案:D
「消保法」第8條第1項係商品經銷商之責任規定。依該條項規定,經銷業者對於其所經銷之產品欠缺安全性肇致他人之損害,應與第7條之製造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惟得舉證其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欠缺因果關係或其欠缺過失而免責。
民法第191條之1所定之商品製造人責任,性質為何?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衡平責任
何謂「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與「衡平責任」?請就民法之規定,舉例說明之。
1. 過失責任:乃行為人就自己行為所導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反之若行為非出於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縱有損害亦不負賠償責任。如民法184條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需有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權利受損時,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無過失責任,指在損害發生的情形下,既使行為人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中間責任(又稱推定過失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
4. 衡平責任,係指行為人雖無過失,然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仍令行為人負責之規定。衡平責任之立法目的乃在保障經濟弱勢者,乃立法政策之結果。如民法187條第3項「如不能依前兩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民法188條2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均為適例。
甲到乙所經營之雜貨店購買A廠商製造之麵包,甲將購買的麵包拿給其妻丙吃,結果丙吃了上吐下瀉,經檢查發現係該麵包製造過程不潔所致,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甲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B)丙對A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C)丙對A廠商可依民法第191條之1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D)丙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3899
答案:D
甲對乙可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丙對A廠商可依消費者保護法§7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丙對A廠商可依民法§191-1侵權行為請求負商品製造者之責任。
丙不可對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題購買者是甲,拍賣契約關係係訂立於甲乙之間,故僅甲能主張物之瑕疪擔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1契約2債權(相對性)。
總之就是設計者、製造商無法完全免責,頂多是減輕賠償責任(消保法7);經銷商、通路如果能證明自己盡力防止危害,就可以完全免責(消保法8)。
懲罰性賠償金在51條。
B. 乙是經銷商,得依消保法第8條第1項但書規定舉證免責,並不負第7條之無過失責任
「消保法」第8條第1項係商品經銷商之責任規定。依該條項規定,經銷業者對於其所經銷之產品欠缺安全性肇致他人之損害,應與第7條之製造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惟得舉證其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欠缺因果關係或其欠缺過失而免責。
(C) 丙是進口商,依消保法第9條,負第7條之無過失責任
|
消保法第 7 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
|
|
|
||||
第 9 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D)
|
第 51 條 |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 償金。 |
法修過了
| 第 51 條 |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 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 償金。 |
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如引用法條錯誤,請大大不吝指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