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海關人員乙約定,如乙就甲公司進口之物品違法免課關稅,甲公司將先贈送乙「前金」10萬元,待甲公司出售該物品後,再贈送乙「後酬」20萬元。乙收受甲公司之10萬元後,依照雙方約定,違法免課關稅,甲亦已出售該物品於他人。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關於前金及後酬之約定均無效
(B)甲得請求乙返還前金10萬元
(C)乙得請求甲給付後酬20萬元
(D)甲得撤銷雙方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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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9), B(158), C(281), D(160), E(0) #329364
統計: A(5839), B(158), C(281), D(160), E(0) #329364
詳解 (共 10 筆)
#468266
民法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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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81
民法180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縱使約定是無效的,但因為不法原因存在於雙方,所以付了就要不回來了!
就像法律規定賭債非債,但如果付了就要不回來一樣的道理!
所以選項B才要不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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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37
雖然得出的答案一樣,但這題應該是用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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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530
民法 §180(特殊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回)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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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129
民法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180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縱使約定是無效的,但因為不法原因存在於雙方,所以付了就要不回來了!
就像法律規定賭債非債,但如果付了就要不回來一樣的道理!
所以選項B才要不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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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81
謝謝童心!
原來是民法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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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80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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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95
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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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88
關於前金及後酬之約定均無效,那(B)甲得請求乙返還前金10萬元錯在哪?不能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嗎?還是無效,就回復原狀,也就不用請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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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15
後面有"乙收受甲公司之10萬元後,...",不是表示已經給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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