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司法院對此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作出釋字第695號解釋以為闡明,此乃是憲法賦予司法院何種職權的表現?
(A)統一解釋法令
(B)解釋憲法
(C)解釋法令
(D)行政訴訟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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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7), B(420), C(759), D(416), E(0) #329374

詳解 (共 10 筆)

#422129


(1)「解釋法令」與「統一解釋法令」是不一樣的涵義。

(不大可能選到BorD)

「解釋法令」的權限依種類可分成

   A.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行政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本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   .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B.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C.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

 聲請解釋,則該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的解釋,即謂之質疑解釋。根據

現行憲法第78條,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也就是「統一解釋法令」。

  

   結論:可以「解釋法令」的機關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但

        可以「統一解釋法令」並等同於憲法拘束力的只有司法院大法官。

        本題指釋字695號,所以當然是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令」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4150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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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803
回答樓上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的不同點
解釋憲法:
1.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2.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3.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統一解釋法令:
1.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2.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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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20
大法官只有"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解釋法令是錯誤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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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56
釋字第695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 請人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民事庭法官,原因案件係該庭審理之租地契約事件。原告楊弼光等二人先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下稱系 爭要點)向羅東林管處申請補辦清理訂立租地契約,經該處以申請資格及申請標的俱與相關規定不符為由否准;原告乃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 無受理權限,以98年度訴字第1590號裁定移送宜蘭地院。案經宜蘭地院羅東簡易庭以判決駁回,原告遂向宜蘭地院提起上訴,宜蘭地院民事庭審判長楊麗秋、 法官林俊廷及張軒豪認該事件為公法爭議,其並無受理權限,因此一見解與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確定裁定有異,遂依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以9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裁定停止訴訟,聲請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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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701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
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C)
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D)
釋字第 334 號解釋有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定公債之解釋,屬於統一解釋案件

103 - 103年高考三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6862答案:C

1.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2.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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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666

結論:可以「解釋法令」的機關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但

        可以「統一解釋法令」並等同於憲法拘束力的只有司法院大法官。

        本題指釋字695號,所以當然是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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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65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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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449
司法院釋字第 695 號解釋案情摘要10...
(共 4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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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17

請問一下a跟c要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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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07
...看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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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9021
未解鎖
結論:可以「解釋法令」的機關有行政機關...
(共 1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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